以尾矿库下游存在安全风险为由让村民搬迁引质疑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2-07-01
导读:
在我村组的郭氏矿业,因其合同到期,需重新给反映人村组签订租赁合同。因其不愿加租赁费一直没有生产,而镇里出于利益驱动为郭氏矿业出头,以反映人村组村民在郭氏矿业尾矿库下游存在安全风险为由,出台了《沙河店镇赵尧村委叶沟组避险搬迁方案》,引发村民
“在我村组的郭氏矿业,因其合同到期,需重新给反映人村组签订租赁合同。因其不愿加租赁费一直没有生产,而镇里出于利益驱动为郭氏矿业出头,以反映人村组村民在郭氏矿业尾矿库下游存在安全风险为由,出台了《沙河店镇赵尧村委叶沟组避险搬迁方案》,引发村民们的质疑。”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赵尧村叶沟村民组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机构发布。时至今日,反映人没有见到或听到任何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而被反映人突然出台的上述方案,违背了该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映人村民所在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如有上述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实施搬迁的单位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被反映人来组织实施。
根据《河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第2条规定: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治理。而被反映人却强制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反映入搬迁,而不对产生地质灾害的源头郭氏矿业的尾矿库进行治理,是否属于本末倒置?
被反映人为什么要让反映人全部搬出祖祖辈辈常住的叶沟村呢?这不得不从郭氏矿业公司说起。郭氏企业打着开采铁矿的幌子,在不属于开采铁矿坐标外,无视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挖土、炸石、开山,致水土流失严重,山林树木全部被毁坏,建立与生产铁矿不相符的石子车间,一年内或获得几亿利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和措施,但因利润丰厚其顶风开采生产。在这里我们要说明的是:郭氏矿业已经把铁矿资源挖掘殆尽,合同到期。但是为了再次开山卖石土,又想与反映村组续签协议。反映村组看到了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和不可复生,故此不与其续签。
沙河店镇内没有什么工业企业,只有挖山的企业,但又不符合当前形势的发展。郭氏矿业生产的这些年中,镇里获益不菲,故此就开始做起了叶沟村组的工作。工作做不成,就借尾矿库为由让全村搬迁。
5月27日,区镇两级政府下达《关于对沙河店镇赵尧村叶沟村民组进行避险搬迁公告》以及《沙河店镇赵尧叶沟组避险搬迁方案》后,村民们曾向市区两级信访、纪检部门和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至今无果。镇里要求7月1日至10日必须拆迁完毕。法制社会健全的今天,难道我们老百姓真的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了吗?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6月,泌阳县宇兴公司(上述转让给郭氏企业前公司名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叶沟村民组马上建厂开采铁矿。利用欺骗的手段,于同年10月与村民组签订了开采铁矿协议,没省级以上的土地批文。2003年12月26日,县里以“泌政土(2003)21号”文,批准宇兴公司临时使用集体未利用土地47亩,却擅自毁坏基本农田150余亩。2007年,泌阳县宇兴公司转让给上述郭氏企业公司。叶沟村民曾多次向镇里和县国土等部门反映此事,一直没有得到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重视,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近几天来,镇里组织30多名工作人员,采取引诱、威胁的手段让我们叶沟村民签合同同意搬迁,不召开村民会议,不作宣传,只每户发给租房金。村庄新址未定。这让村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以上实名反映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解疑释惑,切实解决村民对以后生产、生活和生存问题的后顾之忧,真正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来源:环保与发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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