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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小队干部擅自将村民田地挖掘取土垫道引质疑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2-09-08
导读: 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 我们小队的队长于某海,未经村里75岁老人刘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刘先生的

    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特别是从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通过坚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了对基层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对干部廉洁履职的监督。

    “我们小队的队长于某海,未经村里75岁老人刘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刘先生的靠路边的田地进行挖掘取土垫道,毁坏了四条垄。确权证中确权的地数是6.2亩,毁坏后实测地数是3.9亩。这是违法行为,却无人来管。”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李学坊村11小队村民刘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此事已多次向信访部门反应,镇信访部门安排人实地测量,村干部李某德说不承认确权证。

    刘家的地因为靠近路边,分地的时候这种情况都会多分一点来弥补靠边的损失,所以把路边的几条垄也分给了刘家。在2018年确权的时候一并确权给了刘家,确权证上登记确认了地数,并明确为基本农田。

    路边自始以来就没有沟,那几条垄一直都是基本农田,并非是个人开荒。《土地管理法》中非常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写的非常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村干部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被挖土毁掉的四条垄是当初分地的时候多给的,但已确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确权证等同于不动产证,如果确权证没有效,那什么有效呢?如果确权证没有效,还确权干嘛呢?

    破坏基本农田就是违法,侵犯老百姓权益也是违法。已咨询土地部门的领导和纪检部门的领导都说确权证有效;也已咨询律师,答复是一经确权即受法律保护。如果干部都这样处理事务,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图为现场照片。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大家可以看看村干部挖土垫道有什么意义。路上杂草丛生,对土道来说毫无用处,只是应付工作任务,比豆腐渣还豆腐渣。关键是破坏了刘老先生家四条垄。而且从图片能看到,靠近沟边的垄估计明年也保不住了,有经验的人说明年肯定塌陷。如此损人不利己,也不利集体,完全是应付任务,务虚做样子,到处挖坑,到处坑人。

    图为确权证照片。证中地数是小亩,9.4小亩折算大亩为6.2亩。

    作为基层村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淡薄,不懂得尊老爱幼,不知道毁坏基本农田属于违法行为,在村里欺软怕硬,连老人都欺负,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还这位75岁老人一个公道。

   来源:头条资讯  产新网 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618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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