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职工社保仍无着落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2-05-07
导读:
咸阳市永寿县位于陕西省中部偏西,渭北高原南部。2019年5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永寿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破败的厂房诉说着昔日的辉煌 永寿县农业机械厂(农机修造厂)位于永寿县城区,地段颇好,该厂始建于1969年,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法人),目前企业
咸阳市永寿县位于陕西省中部偏西,渭北高原南部。2019年5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永寿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自1996年永寿县农业机械厂(农机修造厂)停产,至今愈26年之久,期间企业再未复产、复工,亦未重整、破产,“僵”而不“死”,原地踏步。今天厂区破败的景象和日新月异的城市变化,对比起来分外“刺眼”,已成为城市更新的一道“伤疤”,是必须要啃的“硬骨头”。
笔者站在破败的厂房前,心里五味杂陈。不时有群众向笔者介绍机械厂昔日的忙碌、红火,言语中充满不舍和遗憾。时至今日,老职工已安享晚年了,但仍有停产前的部分职工,社保费缴纳仍无着落,他们多年来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障待遇来回奔波,心力交瘁。
陕西融法企成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马迎飞: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已经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无社会价值贡献度,只能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续命”的倒闭型企业,但因其尚未进行法律层面的破产重整流程,或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很多未退出市场,其主体亦未消亡,“空壳”化、“僵尸”化,还算不上严格意义的“破产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产权结构复杂,冗余人员较多,或因政策调整而关闭,或因技术管理落后被市场淘汰。因我国企业破产实践较短,法规不是很完善,经验也不丰富,“僵尸企业”出清难、“死亡难”的矛盾仍很突出,大部分是一关了之、一停了之,久拖不决。近年来,“僵尸企业”有所抬头,国家对其治理力度亦很大,僵而不死已成为产业升级循环的障碍,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闲置,但处置进展仍然欠佳。
地方政府要担当尽责,敢于啃“硬骨头”,善于完成“硬任务”,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改善民生。建议充分利用行政、司法和市场化力量,依法破解、诊断摸底、分工协作、合力攻坚,挂图作战,以资源换空间、谋发展,同时做好审计、监察、行政、司法、招商引资、职工权益保护、历史债务解决等多方闭环,关键是解放思想、机制创新,在法治轨道推进遗留问题解决,可实现多方共赢。
“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如何破解?
陕西融法企成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马迎飞:
首先,要一企一策,会诊起底,摸清问题的症结,列出问题清单,组建专班推进。目前《企业破产法》等法规已比较完善,而且实践经验很丰富,要积极引入法务等专业力量,设计攻坚路径,同时科学论证可及性。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敢于直面难题的勇气更重要,地方政府有责任牵头一体规划,立体推进,造福社会。
其次,地可生黄金,盘活企业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是成熟路径。目前“僵尸企业”出地、房产企业“出钱”,进行联合开发的市场化模式比较成熟。这种模式各方要做好产权界定和保护,规定清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规则依法推进,遵守契约精神。一般地产企业介入后,因其资金实力尚可,会对职工安置、遗留债务解决、职工住房、政府税收、产业升级、城市更新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市场化办法往往效率是高于行政主导模式。这里面要注意诚信履约和法务支撑,尊重“僵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依法决策,依法推进,职工和各方也要合理配合,积极和解,形成最大公约数。特别要防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群体性诉求“按闹分配”,或者非法干扰合法经营。政府要合理评估**供地进度,以防不能按时腾清地表、供地,形成违约损失。房地产企业也要注意遵守开发流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造福社会,改善民生,实现共赢。
最后,关键的是解放思想,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要向模式创新、机制创新要生产力,久久为功,是可以解决“僵尸企业”僵而不死难题的。
职工社保费缴纳如何解决?
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主任刘俊:
首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企业倒闭后,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拥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应当首先补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企业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另外,企业破产受理后破产单位有义务由清算组按月及时为员工补齐应缴的社保费用,其中应包括所有的保险等。资金补偿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补给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可以按半月补给。
最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等法规,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护是完善的、明确的,法律裁决机制是畅通的、成熟的。如果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企业恶意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诉讼,利用法律的强制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在是法治社会,职工也要遵守法规、信法崇法,依法维权,避免以“访”代“法”,盲目奔波,陷入“因访致贫、因贫致访”的恶性循环。
破败的厂房诉说着昔日的辉煌
永寿县农业机械厂(农机修造厂)位于永寿县城区,地段颇好,该厂始建于1969年,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法人),目前企业显示为“已吊销营业执照”。上世纪60年代,机械厂是典型的好单位,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当时能进国有企业当职工,对很多城乡年轻人来说,绝对算得上是很体面的工作。自1996年永寿县农业机械厂(农机修造厂)停产,至今愈26年之久,期间企业再未复产、复工,亦未重整、破产,“僵”而不“死”,原地踏步。今天厂区破败的景象和日新月异的城市变化,对比起来分外“刺眼”,已成为城市更新的一道“伤疤”,是必须要啃的“硬骨头”。
笔者站在破败的厂房前,心里五味杂陈。不时有群众向笔者介绍机械厂昔日的忙碌、红火,言语中充满不舍和遗憾。时至今日,老职工已安享晚年了,但仍有停产前的部分职工,社保费缴纳仍无着落,他们多年来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障待遇来回奔波,心力交瘁。
昔日的厂房见证着城市更新
“僵尸企业”僵而不死,根源在哪?陕西融法企成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马迎飞: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已经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无社会价值贡献度,只能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续命”的倒闭型企业,但因其尚未进行法律层面的破产重整流程,或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很多未退出市场,其主体亦未消亡,“空壳”化、“僵尸”化,还算不上严格意义的“破产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产权结构复杂,冗余人员较多,或因政策调整而关闭,或因技术管理落后被市场淘汰。因我国企业破产实践较短,法规不是很完善,经验也不丰富,“僵尸企业”出清难、“死亡难”的矛盾仍很突出,大部分是一关了之、一停了之,久拖不决。近年来,“僵尸企业”有所抬头,国家对其治理力度亦很大,僵而不死已成为产业升级循环的障碍,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闲置,但处置进展仍然欠佳。
地方政府要担当尽责,敢于啃“硬骨头”,善于完成“硬任务”,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改善民生。建议充分利用行政、司法和市场化力量,依法破解、诊断摸底、分工协作、合力攻坚,挂图作战,以资源换空间、谋发展,同时做好审计、监察、行政、司法、招商引资、职工权益保护、历史债务解决等多方闭环,关键是解放思想、机制创新,在法治轨道推进遗留问题解决,可实现多方共赢。
“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如何破解?
陕西融法企成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马迎飞:
首先,要一企一策,会诊起底,摸清问题的症结,列出问题清单,组建专班推进。目前《企业破产法》等法规已比较完善,而且实践经验很丰富,要积极引入法务等专业力量,设计攻坚路径,同时科学论证可及性。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敢于直面难题的勇气更重要,地方政府有责任牵头一体规划,立体推进,造福社会。
其次,地可生黄金,盘活企业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是成熟路径。目前“僵尸企业”出地、房产企业“出钱”,进行联合开发的市场化模式比较成熟。这种模式各方要做好产权界定和保护,规定清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规则依法推进,遵守契约精神。一般地产企业介入后,因其资金实力尚可,会对职工安置、遗留债务解决、职工住房、政府税收、产业升级、城市更新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市场化办法往往效率是高于行政主导模式。这里面要注意诚信履约和法务支撑,尊重“僵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依法决策,依法推进,职工和各方也要合理配合,积极和解,形成最大公约数。特别要防范不合理、不合法的群体性诉求“按闹分配”,或者非法干扰合法经营。政府要合理评估**供地进度,以防不能按时腾清地表、供地,形成违约损失。房地产企业也要注意遵守开发流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造福社会,改善民生,实现共赢。
最后,关键的是解放思想,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要向模式创新、机制创新要生产力,久久为功,是可以解决“僵尸企业”僵而不死难题的。
职工社保费缴纳如何解决?
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主任刘俊:
首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企业倒闭后,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拥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应当首先补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企业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另外,企业破产受理后破产单位有义务由清算组按月及时为员工补齐应缴的社保费用,其中应包括所有的保险等。资金补偿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补给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可以按半月补给。
最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等法规,对职工养老权益的保护是完善的、明确的,法律裁决机制是畅通的、成熟的。如果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企业恶意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诉讼,利用法律的强制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在是法治社会,职工也要遵守法规、信法崇法,依法维权,避免以“访”代“法”,盲目奔波,陷入“因访致贫、因贫致访”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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