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向不法让步,弱势群体受折磨
最高法今年在两会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理念。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防火墙,更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救命稻草。本人因涉及一起司法人员人为制造劳动纠纷冤案,由于当事人股东是政府公职人员对案件强势干扰,导致司法程序空转,人为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仍逍遥法外,我的413098.33元血汗钱被明明白白洗劫一空。本案是典型的“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现本人郑重向上级部门提出督察冤案申请,并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正能量的支持。
司法人员为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竟充当“老赖”的保护伞,将公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伪造篡改的事实作裁判依据,滥用法律。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一审裁判文书达49处错误。这公然对法律的践踏和藐视。案件经过三年的折腾,让我难以理解和接受。我相信在当前高压反腐的形势下,有党和14亿人民的支持,正义不会缺席,我的冤案会得到平反。
案件经历了三年漫长而曲折的司法程序,由于案外势力的强势干预,本人向地方三级法院驻院监察室、省、市二级检察部门的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其相互之间只存在一种合作关系,完全失去对案件监管职能,导致冤案以愈申冤结局。本人是一个无权无势的高龄农民工,面对专业司法人员人为制造的虚假诉讼冤案,目前已到了走投无路的处境,恳请上级领导给农民工一条生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十三款,《法官法》第四十四条相关条文,特向上级部门提出督察申请,重新审查,依法纠正。
其一,案件概述。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一审案号(2021)粤民初32493号,二审案号(2022)粤06民终6489号。由于用人单位是6家关联企业均为黄某薇和伍某桃母女俩任法人代表,老板伍某冲、黄某薇夫妇为董事长、投资人,儿女、儿媳、女婿为股东的家族企业。伍某冲的大女儿伍某桃的丈夫邓某某是公职人员,也是家族企业的核心股东。利用工作便利和强大靠山的保护,在利益的交换下,与一、二审判员尹某、黄某某串通,违背事实与法律,伪造篡改我的陈述,将我提交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并对确认劳动关系的关健证据予以歪曲变造,采用与本案“三性”不予认可且相矛盾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作出枉法裁判。
其二,申请督察的理由与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一审关键证据和内部卷宗被完全篡改(再审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8行至第5行是一审莫须有的事实);二审上诉人邮寄法官黄某某的代理词被隐瞒。特别是一审,将法律和事实完全颠倒,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1,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最高法“同案同判”的审理制度,本案被告是一个家族企业混同用工,包括被告在内的6家幼儿园(2019年增加广州市海珠区桂田幼儿园,法人代表伍某桃)均为其家族成员组成的管理层,公司行政管理、办公地点、财务、用工均为共享,反映人在被告指定的关联幼儿园从事工作,符合《最高法企业混同用工第15号指导案例》和广东省2022年十大典型指导案例八,企业混同用工特点,依法认定反映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一审判决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2)26号第九条29款(1)、(2)、(3)项条文。
2,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一、二审审判员对反映人提交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对关键性的证据《劳动合同》《社会参保证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费证明予以歪曲、篡改,将一个持续工作十多年的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否认,与《最高法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相违背,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原判决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审判员尹某与被告串通,采用与本案不相关联的事实和单方面制造的证据,伪造与事实不相符合且与被告提供的相互矛盾的事实,并篡改原告陈述,制造冤假错案。由于被告股东邓某某是公职人员,依仗权势,我本人多次向地方相关部门、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都杳无音信。
其三,申请内容与请求。基于以上理由,恳请上级部门能够对此案进行督察,以查明真相,还我以公道。具体请求:一是请求对此案进行彻底调查,重新评估原一审反映人诉讼请求合法性全面评估;二是请求提级审理,由最高法总部依法纠正案件处理中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三是请求督导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反映人413098.33元工资予以先予执行,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四是对涉案人员违法制造的冤假错案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我再次恳请上级领导和正能量的网民能够重点关注司法公平公正,望您伸张正义,早日让我脱离冤案的折磨为感!
来源:中新在线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