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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指诚信缺失,拒发过渡费致居民生活困难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4-04-15
导读: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市场竞争的通用语言。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契约经济。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中,按照企业的契约精神办事,才能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契约精神,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房屋拆迁过渡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市场竞争的通用“语言”。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契约”经济。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中,按照企业的契约精神办事,才能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契约精神,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房屋拆迁过渡费,导致我家生活越来越困难。”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张某霞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张女士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张某霞,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一位居民。2015年3月24日,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我(乙方)签定《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规定,由甲方对乙方位于城关区西李家湾59号101室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甲方拆迁乙方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9平方米;乙方对被拆迁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0.63 平方米。甲乙双方还就过渡费的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然后到现在,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违法协议规定,房子不盖,快6年不发过渡费,造成我到处借钱,借无可借,生活越来越困难。我没有工作,一孩上大学,一孩上小学,去年孩子的爸爸意外身亡(离婚8年),到现在没钱料理后事。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之魂,守信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契约精神本质上就是诚信精神。我的诉求是,要求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尽快发放过渡费,解决我家的现实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正当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订立合同既是对当事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也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和限制。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重视合同约定事项,秉持契约精神,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系好、实现好合同目的,共同构建合法、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无视契约精神,终将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来源:房地产资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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