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司法公正,维护百姓正当权益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我们和县政府征用土地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未按双方都认定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标准判决,擅自支持地方法规代替国家法律规定;对县政府和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对反映人有利证据视而不见,使反映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广西田林县八渡乡福达村福达屯村民李某容、黄某海母子二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去年我们向广西第九巡视组反映过,但还未得到解决,三年多了我们一分赔偿款还未拿到。
其一,反映人提供了大量确凿证据,证明案涉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应给反映人。在一审期间,反映人已出具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村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和永久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款不经过该村账户,直接支付给对应地块的承包户或者个人。故原审生效判决对李某容、黄某海所提交之证据未予采信,明显不当。
其二,反映人从没有要求征迁主体对被强制清表的案涉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支付双倍对价。违法清表行为发生土地征收过程中,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反映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案涉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进行赔偿时,不是基于市场价值,而以征拆部门自己认定的标准来强行让反映人接受,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程序正义是确保实体公平的前提,而当地有关部门的强制清表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违反法定之环节、步骤,导致因违法强制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赔偿与因被合法征收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补偿发生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强制清表的案涉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绝对不能低于通过正常征收程序得到的补偿,甚至要对违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惩罚,在经济上对反映人进行一定的弥补,才能体现出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其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应当按照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反映人实际被征收的土地为 16.9 亩,一审法院委托广西国联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测绘,2021年6月21日作出涉案《测绘成果报告书》,经比对反映人的林权证宗地图及征地红线图,确认反映人被征收土地面积总计9.26亩;此前,2020年政府与反映人清点丈量的土地亩数10.8612亩;反映人提出异议给一审法院的复函,补充说明了黄某海现场指界的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范围。
第一次测绘机构算出的面积和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算出的面积都不一致,可见测绘机构测出的并不准确,不能只按照征收红线图和反映人家的林权证来计算,而应按照实际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测绘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复函,清楚的表明了实际占用反映人家的土地比征收红线图内的面积要大,现实当中也有许多建设项目出现了少批多占的情况。
其四,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土地上的珍贵树种林木数量、种类、大小、价值都有证据证明,被反映人应承担申请人经济损失2240678万元。反映人提供了林权证,证实被非法占用林地16.9亩;地上附着物公示表,证实反映人林地上附着物(林木)的情况;地上附着物预估价格明细表/补偿明细表,证实所占有林地3.77亩的橘红木合理评估数为377株;现场照片,证实地上附着物(水池)、林木胸径大小情况;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反映人种植二十年龄的珍贵树种林木、一般用材林、澳洲坚果的市场价值;林木品种价格明细,证实黄花梨胸径大于等于20 厘米,价格为5000元/株。反映人委托进行了评估并提供发票,证实评估费价格为4600元。
2020 年4月3日,被反映人工作人员与反映人黄某海到现场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丈量,确认反映人被征收的园地0.4684亩,用材林地10.3928亩。其中有大坚果0.4684亩、大桦木3.0809亩、大杉木5.4090亩。另有1.9029亩种植的经济作物为:大闽楠9株、大黑金丝57株、大沉香64株、大鸡翅木25株、大黄檀5株、大黄花梨25株、大紫檀4株、大秋枫13株、大格木7株、大檀香12株、大红酸枝4株、大香樟6株。还有DNI 5镀锌钢管114 .86 米。反映人黄某海与被反映人工作人员均在征地现场记录表上签字。
最终反映人主张赔偿的损失,包括被强行征收的16.9亩土地损失费667550元;16.9亩土地上的林木已经评估部分损失费461779元;未评估部分林木损失费共计307750元;DN15 镀锌钢管115米损失费共计690元;被征用的3.77亩土地损失费89349元;橘红木377株共计678600元;DA15镀锌钢管60米共计360元;水池造价30000 元;价格评估费4600元。以上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240678元。
其五,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由于被反映人的违法清表行为,造成反映人的名贵苗木损失惨重,反映人要求对地上物进行重新评估。当时预评报告已经做了出来,百色市中院通知反映人黄某海交评估费,反映人黄某海已经交了评估费,但就在正式评估报告还没有做出来时,中院就做出了判决。不知什么原因,中院告诉反映人黄某海评估报告出不了,并把评估费退还给反映人黄某海。紧接着,反映人黄某海就立即申请法院重新另选评估公司要求评估,但中院不理睬。可见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导致反映人的珍贵苗木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严重损害了反映人的财产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那快3.77亩的临时非法占用地,现在他们复垦工作已完工,可是这块橘红林地他们根本不恢复复垦,还有建设高速公路时毁坏大约400米左右的图锌钢管(水管),村民一直反映,但至今还未得到解决。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反映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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