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多次迟延支付债权,应终止重整转入破产程序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3-06-07
导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人)的多次迟延支付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已经符合终止重整计划,转入破产程序的情形。因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市中院确认的《重整计划》规定,对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人)的多次迟延支付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已经符合终止重整计划,转入破产程序的情形。因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市中院确认的《重整计划》规定,对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终止重整计划,转入破产程序,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近日,洛阳博森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敏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21年9月29日,市中院以(2019)豫03破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03破1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年,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洛阳博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栾川县晟诚商贸有限公司转来的2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8月5日)、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洛阳民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转账200万元、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洛阳民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80万元,在2022年12月20日支付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2023年4月10日转账支付500万元。
根据重整计划,债权人洛阳博森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受偿的20万元债权,直至2021年10月11日才收到。该笔债权比约定逾期了11天;应当在2022年3月29日前受偿的380万元债权,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200万元、2023年2月27日收到180万元。其中200万元逾期了5个月零2天、180万元逾期了11个月;应当在18个月内(2023年3月29日前)受偿的1000万元,洛阳永成分别在2022年12月20日支付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该承兑汇票需在2023年12月20日后才可兑付),在2023年4月10日转账支付500万元。其中承兑汇票到期兑付逾期8个月22天,转账汇款逾期12天。
根据《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正文第五条第四小节中确认“若参与重整的债权人有一期不能按约定期间清偿上述担保债权,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和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即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综上所述,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多次迟延支付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已经符合终止重整计划,转入破产程序的情形。因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市中院确认的《重整计划》规定,对洛阳永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终止重整计划,转入破产程序,对担保物依法进行拍卖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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